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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暂停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7-27 |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昨日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调整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据介绍,近几年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要求为:一手住房为30%、二手住房为40%,允许职工有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机会,但对二套房、三套房等贷款未作区别对待。而新政要求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从严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即至少要首付50%;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每户家庭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一律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下发的通知就如何认定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提供了可操作性细则。通知指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的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的;受委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有过贷款的购房人的住房套数认定相对容易。”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无论购房者所购房屋用的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就可以知道这是几套房。“如果没有贷款买过房,就得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当前房屋登记系统未能全部联网,住房公积金中心特别增加了面谈面签这项内容。

  按通知要求,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并在面谈面签笔录中增加有关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的内容。“如果我们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情况,该记录可作为日后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的依据。”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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