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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9月1日起实施“一站式”结算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7-19 | 点击数:


        从9月1日起,我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将全部被免费纳入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我区将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的便捷服务。此举将大大简化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工作,将以往需要优抚对象“跑腿”两三次才能完成的报销手续,今后通过一次“刷卡”就全面“搞定”。

        实施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具体重点优抚对象为:我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退出现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从9月1日起,他们持《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将优先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再在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平台进行相应的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结算。期间,由医疗机构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的费用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再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结算。对于重点优抚对象而言,其只需在医疗机构直接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就完成了整个医疗报销以及结算。

        从区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到目前为止,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预备工作已完成。目前我区约有相关重点优抚对象1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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